劳动者提出离职必须要提前三十日吗?
劳动法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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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汪应聘到当地某幼儿园担任幼师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后小汪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离职,学校告知并要求其再工作三十日后离开,学校这样要求合法吗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。所以,学校要求小汪再工作三十天方能离开是符合法律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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